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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9 AM 12: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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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軍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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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09/15 PM 5:38:58
文章: 917
性別: 女孩
Nop 寫:
小的覺得整個議題的條理已堪稱清晰,
可以恭請總版大人
就第七十九條,五十二條和六十五條之內容,
徵詢法律界朋友的意見了。

感謝Nop兄!

嗯....我沒有法律界的朋友
紫薇只是他網小小的文學專欄作家而已....

法律諮詢相關連結
http://www.lawtw.com/index.php?template=law_inqu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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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9 AM 1: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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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軍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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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11/26 AM 12:06:06
文章: 1009
來自: 台南
性別: 男孩
雖然一直就不認為有人會去告我,不過看到Nop兄把相關條
文整理出來,心裡還是踏實多了。感恩! (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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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不見知何處?又向江湖醉踏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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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9 AM 1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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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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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07 PM 9:50:53
文章: 1286
來自: 台中市
性別: 男孩
稟踏歌版主:
(h3l!!) 小的倒是忘了有硬筆書法貼帖的問題呢:
因為作者是當代人,
「著作權」的保護年限
(第三十條:...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
著作財產權之期間,
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顯然要比「古代書跡製版權」
(第七十九條:...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來的長,
所以想像中引用時要更為謹慎,
最完美的狀況是能徵得著作人的同意,
其次就是要參考五十二條和六十五條的內容以求合理利用,
也就是:
1. 利用之目的: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最好是非營利目的。
2. 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貼部分或局部。
3.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貼圖應該對該著作的販售有幫助,等於是免費廣告。
不過,如果貼圖完整性較高而且圖檔解析度極佳,
也許就會讓人覺得有影響銷路的可能性哩。

另外一個實務問題,
就是大陸香港的出版品是否在台灣享有著作權保護。
小的實在不知道,需要請教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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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7/01/10 PM 12: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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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軍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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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11/26 AM 12:06:06
文章: 1009
來自: 台南
性別: 男孩
最近有兩起著作權的事件值得注意:
1.(取自聯合新聞網網站)
金龜照侵權 台大判賠12.5萬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7.01.10 03:34 am
台灣大學昆蟲學系在網頁上引用自然與生態攝影學會理事林
英典拍攝的長臂金龜照片,被林英典控告侵害著作權,台灣
高等法院判決台大應賠償十二萬五千元,並在聯合報頭版刊
登道歉啟事一天。

司法界指出,因擅自使用林英典照片而挨告的案子超過八十
件,大部分挨告者都是從網站搜尋到林英典拍的照片即取
用,但未註明出處,被林英典告上法院。教育部長杜正勝及
許多學校師生都在被告之列。但林英典控告侵權的案子,不
是每次都勝訴,也有法官判他敗訴。

本案一審法院原本認為,台大在網站刊登這張照片只是供學
術研究之用,符合「合理使用範圍」,判決林英典敗訴。林
英典上訴後,高院審理認為,這張照片在台大網站上供人瀏
覽、列印,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因此改判台大敗訴。

林英典指控,台灣大學昆蟲學系網頁上的「瀕臨絕種保育類
昆蟲」,使用他一張台灣長臂金龜照片,是他提供給農委會
出版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圖鑑」一書的照片,他享有著作
權,台灣大學未經他的同意及授權,就在網站上刊登他拍攝
的照片,讓任何人可以點閱列印,侵害他的著作權。

台灣大學辯稱,網站上的這張照片純供學術用,而非商業用
途,占整個網頁的比例很小,不致對林英典的著作衍生的市
場價值造成影響,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高院認為,任何人可從台大網站上列印這張照片,已超出合
理使用範圍,縱使台大依合理使用範圍引用該照片,依著作
權法規定,台大也須在網頁上註明該照片的出處並載明攝影
者。

【2007/01/10 聯合報】@ http://udn.com/

2.國內某知名篆刻家,將洪崇猛先生的碩士論文「王北岳篆
刻藝術之研究」未經授權即刊載於其著作「台灣藝術經典大
系─篆刻藝術卷─璽印寄情」一書中p30-p34,且文中未註
明引用洪先生之著作,於最近一期之書法教育會訊中登載道
歉啟事。

上面兩個例子的共同點:未註明引用之出處與原著作權人。
所以請大家多注意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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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7/01/10 PM 7: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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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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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07 PM 9:50:53
文章: 1286
來自: 台中市
性別: 男孩
踏歌 寫:
上面兩個例子的共同點:未註明引用之出處與原著作權人。

三個想法:

1. 引用時沒有明示出處,
違反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表示: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應明示其出處。......」
其中第五十二條的內容是: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也就是說,如果引用時沒有明示出處
確實違反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不過,小的認為,
問題恐怕還不純是「有沒有註明引用之出處與原著作權人」,
而是「有沒有獲得著作人的同意及授權」。
未經過著作人同意授權就引用作品,
只要著作人不高興了,
隨時可以告上一狀,
就算最後打官司贏了著作人,
自己也已經脫了一層皮...
真是麻煩的事情呢!

2. 如果依照台灣大學昆蟲系一案的高院判例,
認為照片在台大網站上供人瀏覽、列印,
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
那麼張貼當代著作時,就應該更加小心了。
可是到底該如何小心呢?
台大網站宣稱
「網站上的這張照片純供學術用,
而非商業用途,占整個網頁的比例很小,
不致對林英典的著作衍生的市場價值造成影響,
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這都還敗訴呢。
不過台大網頁和圖片的實際狀況,
小的並不清楚啦...
又,台大敗訴的關鍵,
是不是「引用時沒有明示出處」,
小的也不得而知。

3. 小弟還想,難道台大不能將內容撤除甚至道歉了事?
何以非得賠錢不可?

外行人呼叫法律人,法律人聽到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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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7/01/26 AM 1: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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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軍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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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11/26 AM 12:06:06
文章: 1009
來自: 台南
性別: 男孩
弟對於要徵求著作人同意這件事一直有點疑惑。在討論的
合理引用範圍內,這真是絕對必要的嗎?今天如果我覺得
某位畫家的畫很差,甚至有抄襲之嫌,想在文章裡引用他
畫冊中的圖片具體說明,加以痛罵一頓。您說我可能去取
得這位畫家的同意嗎?
還有另一個問題。現在我想臨摹某位硬筆書家之出版品裡面
的書蹟,並將之張貼於網路上,但是有言明臨摹之來源,那
有沒有違法?或者看臨摹的相似度而定?呵呵!那放心好
了,我臨得不會太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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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7/01/26 PM 2: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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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07 PM 9:50:53
文章: 1286
來自: 台中市
性別: 男孩
踏歌 寫:
...徵求著作人同意...在討論的合理引用範圍內,
這真是絕對必要的嗎?

小的相信,
如果著作人同意了,當然絕對安全。

如果我們自認引用合理,但未經著作人同意,
那麼著作人得知後,有幾種可能的狀況:
1. 著作人也認為這是合理引用...OK。
2. 著作人認為這不是合理引用,也告訴我們他的意見。
這又有幾種可能的發展:
2a. 我們和著作人達成某種協議,
著作人最後同意我們的引用...這很棒。
2b. 著作人提醒我們後,
我們摸摸鼻子「停止引用」(可這不是什麼法律用語哦),
把網站中引用的內容移除。
也許事情就這麼解決了,
但說不定著作人還會主張在我們網站引用其作品的時期中,
已經造成他權益的某種損害,
於是這裡就衍生了上法庭的可能性。
又,「停止引用」在網站上算是容易的,
但是其他印刷出版品就顯然難以辦到。
2c. 提醒我們後,我們拒絕「停止引用」,
或者東西已經出版,著作人就可能採取法律行動。
3. 著作人認為這不是合理引用,
不提醒,免商量,直接就告上法庭。
...

小的還是那幾句話,
不論最後是勝訴還是敗訴,
光是惹上官司就是很麻煩的事情。
所以除了請大家儘量謹慎之外,
也再度呼叫法律人,
請提供真正的專業見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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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7/02/06 PM 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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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年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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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7/02/05 AM 5:42:32
文章: 19
來自: 天師府
性別: 未指定
我在"國立台灣藝術教育館"發行,林明良先生編著的"書法家愛笨鳥"裡面,讀了一篇相當有趣的文章~不要夢見王羲之.
挺有趣的,不妨參考.....


http://ed.arte.gov.tw/ShowBook.aspx?Id=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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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無極 乾坤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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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7/02/12 PM 7: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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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軍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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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09/15 PM 5:38:58
文章: 917
性別: 女孩
日前我和Nop兄將問題貼於網站上詢問,原本想等一切問題都釐清後再整理給大家參考。剛看到原連結失效,所以把我記得的部分寫下,錯誤的部分還請Nop兄提醒一聲。

站長當時的回答是:不論轉貼作品作何用途、是否註明原創者,皆是觸犯版權的,絕不會因為註明來源而可以免除刑責。

丁韋安 寫:
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簡單」敘述(依相關資料總結後所得之):
自原作者「死亡之日」起,滿「五十年」之後,即是「全人類」共有之文化財,不受著作權之限制。
諸位仁兄貼圖之原作者,都已過世五十年以上吧!


另外Nop兄問到字帖版權的問題。

承丁兄所言,作者死亡滿50年不受著作權限制,但後人重製(例如坊間所見之掃描字帖一類)之古人作品,原重製者依然享有版權,版權失效則在「製版後十年」起。

引言回覆:
第七十九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當時我還問站長:因類似事件吃上官司的事件多嗎?因為如果照站長的回答,任何轉貼都是違法的。可惜尚未看到回覆,連結便已失效了.....。

附上網址給大家參考

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內容很多,一個人看有點累 [gi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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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閑雅,就此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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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7/02/12 PM 8: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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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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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07 PM 9:50:53
文章: 1286
來自: 台中市
性別: 男孩
夏紫薇總版 寫:
看到原連結失效...

稟總版:
有效連結在此
http://www.copyrightnote.org/1forstuden ... p?board=13
(落雁發表 幾個問題想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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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7/02/12 PM 11: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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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軍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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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09/15 PM 5:38:58
文章: 917
性別: 女孩
Nop 寫:
夏紫薇總版 寫:
看到原連結失效...

稟總版:
有效連結在此
http://www.copyrightnote.org/1forstuden ... p?board=13
(落雁發表 幾個問題想請教)

我自己先招了吧,落雁是我另一個筆名,提問的網址如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1forstuden ... ead&id=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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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閑雅,就此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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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7/09/05 PM 7: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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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將
中將

註冊時間: 2007/04/08 PM 4:06:22
文章: 6091
來自: 台南府
性別: 男孩
我先聲明,我所貼的圖片除了實物的[所有權]外,其餘全部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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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道只畫符不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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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7/09/10 AM 12: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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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軍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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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11/26 AM 12:06:06
文章: 1009
來自: 台南
性別: 男孩
前面提到的生態攝影家林英典先生最近有些麻煩,有興趣的
閑友可以了解一下情形。總是自己多小心吧。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j7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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