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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5 PM 5: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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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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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07 PM 9:50:53
文章: 1286
來自: 台中市
性別: 男孩
掃描字帖後貼圖,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
(或者說,要如何才不至於違反著作權法呢?)
轉貼網路上抓下來的圖,好像也有風險吧?
小的不知如何拿捏,請諸位前輩指點行為準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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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5 PM 5: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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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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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14 PM 10:56:55
文章: 2980
性別: 男孩
Nop 寫:
掃描字帖後貼圖,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
(或者說,要如何才不至於違反著作權法呢?)
轉貼網路上抓下來的圖,好像也有風險吧?
小的不知如何拿捏,請諸位前輩指點行為準則,謝謝。


(wawa!!) 這也是我擔心的部分。 (wwhat!!) 若將碑帖做部分修復後再貼出不知可不可行? (h3l!!)
請懂著作權法的閑友指點一下。 [che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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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5 PM 8: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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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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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14 PM 10:56:55
文章: 2980
性別: 男孩
剛剛上網查一些著作權的問題,還是找不到合適的答案。例如我利用掃描的圖再做修復,算不算「重製罪」?若這樣算的話,那麼很多修復的字帖追究其源頭,皆有可能有「重製罪」之嫌?嚴格地講以雙鉤填描的作品或臨摹幾近原帖應該也算吧? (h3l!!)
看來要請教專業的法津專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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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5 PM 11: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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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軍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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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04/13 PM 4:07:45
文章: 314
來自: 高雄市
性別: 男孩
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簡單」敘述(依相關資料總結後所得之):
自原作者「死亡之日」起,滿「五十年」之後,即是「全人類」共有之文化財,不受著作權之限制。
諸位仁兄貼圖之原作者,都已過世五十年以上吧!(要仔細算一下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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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6 AM 1: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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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軍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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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10/17 PM 2:53:53
文章: 511
來自: 逐風行跡
性別: 男孩
丁韋安 寫:
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簡單」敘述(依相關資料總結後所得之):
自原作者「死亡之日」起,滿「五十年」之後,即是「全人類」共有之文化財,不受著作權之限制。
諸位仁兄貼圖之原作者,都已過世五十年以上吧!(要仔細算一下哦!^_^)


嗯嗯~~所以貼古人的作品都沒關係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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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6 AM 6: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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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14 PM 10:56:55
文章: 2980
性別: 男孩
水漾心情 寫:
丁韋安 寫:
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簡單」敘述(依相關資料總結後所得之):
自原作者「死亡之日」起,滿「五十年」之後,即是「全人類」共有之文化財,不受著作權之限制。
諸位仁兄貼圖之原作者,都已過世五十年以上吧!(要仔細算一下哦!^_^)


嗯嗯~~所以貼古人的作品都沒關係囉


我擔心的是引用別人所拍攝與製作成法帖的圖片是否也在著作權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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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6 AM 7: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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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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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07 PM 9:50:53
文章: 1286
來自: 台中市
性別: 男孩
就來看看實例吧:
此例,23年前出版品,有翻印必究的宣言。
其內容可以貼嗎?


附加檔案:
版權1.jpg
版權1.jpg [ 20.25 KiB | 被瀏覽 20618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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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6 AM 7: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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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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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07 PM 9:50:53
文章: 1286
來自: 台中市
性別: 男孩
16年前由二玄社出版。
小的雖然不懂日文,
但最後一行字應該是宣示對轉載的限制吧。
這,可以貼嗎?或者應該如何貼才可以?
貼局部可以嗎?貼多少才可以被允許?
還是貼以前得向版權所有單位取得許可?...


附加檔案:
版權2a.jpg
版權2a.jpg [ 33.14 KiB | 被瀏覽 20615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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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6 AM 9: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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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軍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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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11/26 AM 12:06:06
文章: 1009
來自: 台南
性別: 男孩
我覺得吊詭的是:蜀素帖有多少家出版社印刷出版?難以
計數。那麼今天我在網路上貼出蜀素帖,哪一家出版社能
說我侵害了他們的權益呢?當然,如果您把特別精美的版
本,如原色法帖選完整的貼出來,那難保出版商不會生
氣。
我不是讀法的,這些東西要認真追究起來我也不懂。我只
是儘量自制,自認為在基於討論的必要時合理引用,也相
信不會有人因為這樣的事去告我。如果著作權法無限上
綱,則一切知識性的討論將受到莫大的箝制。如果今天我
要寫一本畫評,裡面要引用很多圖片,是否要一張張去徵
詢原作者或出版社的同意?如果是一本現代詩評,裡面要
引用很多現代詩呢?我是真的不懂。
不過我看到先前有閑友貼出某本書上的幾頁,接著有其他
閑友要求說能不能都貼出來,我當時就提醒這樣是不妥
的。還有關於法帖臨摹的部份,個人是覺得,有心要學某
本帖子,還是花點銀兩去買一本比較實在。靠閑友貼在電
腦上,不管是對著電腦臨摹,或者列印出來,恐怕都不大
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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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不見知何處?又向江湖醉踏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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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6 AM 11: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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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14 PM 10:56:55
文章: 2980
性別: 男孩
踏歌 寫:
我覺得吊詭的是:蜀素帖有多少家出版社印刷出版?難以
計數。那麼今天我在網路上貼出蜀素帖,哪一家出版社能
說我侵害了他們的權益呢?當然,如果您把特別精美的版
本,如原色法帖選完整的貼出來,那難保出版商不會生
氣。
我不是讀法的,這些東西要認真追究起來我也不懂。我只
是儘量自制,自認為在基於討論的必要時合理引用,也相
信不會有人因為這樣的事去告我。如果著作權法無限上
綱,則一切知識性的討論將受到莫大的箝制。如果今天我
要寫一本畫評,裡面要引用很多圖片,是否要一張張去徵
詢原作者或出版社的同意?如果是一本現代詩評,裡面要
引用很多現代詩呢?我是真的不懂。
不過我看到先前有閑友貼出某本書上的幾頁,接著有其他
閑友要求說能不能都貼出來,我當時就提醒這樣是不妥
的。還有關於法帖臨摹的部份,個人是覺得,有心要學某
本帖子,還是花點銀兩去買一本比較實在。靠閑友貼在電
腦上,不管是對著電腦臨摹,或者列印出來,恐怕都不大
理想。


沒錯,買一本碑帖學起來比較踏實,也方便攜帶翻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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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7 AM 7: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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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07 PM 9:50:53
文章: 1286
來自: 台中市
性別: 男孩
小的貼出「著作權」的議題,
是想請前輩閑友甚至法律人提供行為準則,
也就是說,把不應該跨越的「紅線」畫出來。
相信這在閑雅是個重要的題目。

這兩天來雖然沒有關於這條「紅線」的具體答案,
不過,
在閑雅這個非營利性質的論壇中,
如果貼圖者能夠儘量自制(如踏歌版主所言)
只執行部份或局部的複製
(論壇上大部分圖檔的解析度也很低,
以小的日前貼出的頭城雜詩來說
http://www.shianya.com/phpBB2/viewtopic ... sc&start=0
100 dpi的解析度,
供大家在電腦螢幕上欣賞算是綽綽有餘,
但列印出來的效果就和原帖有一點差距了,
筆劃邊緣會稍稍模糊一些),
小的相信,大家現在的做法距離那條「紅線」應該還遠的很。
(ok!!)
話說回來,
小的仍然覺得把「紅線」給畫出來是必要的,
這條「紅線」具體化了以後,
大家也許會發現,
貼圖的容許範圍比想像中寬廣許多自由許多,
反而不必為了懼怕觸法而貼得綁手綁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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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Nop 於 2006/12/21 PM 10:56:23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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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8 PM 10: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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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07 PM 9:50:53
文章: 1286
來自: 台中市
性別: 男孩
希望這些內容可以讓大家眼睛一亮:

#######
著作權法
第四章 製版權
第七十九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
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排印,
或就美術著作原件影印首次發行
並依法登記者,
製版人就其排印或影印之版面,
專有以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
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wawa!!)
前項保護期間,
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
為期間之終止。
#######

既然自原作者「死亡之日」起,
滿「五十年」之後,
即是「全人類」共有之文化財,
不受著作權之限制(引用丁兄文),
我們主要擔心的地方,
就變成掃描貼圖是否侵犯出版社的什麼權利了。

第七十九條似乎意味著,
在之前提出的兩個例子中
(23年前中華書畫出版社和16年前的二玄社出版品),
我們其實已經可以無限制地重新製版,
因為10年的製版權專有保護期限早已結束???
[salvo!!]

另外,如果在十年內的類似出版品,
並非某古代書跡的「首次發行」,
是否就不受第七十九條的保護?
日本二玄社出版品是否符合「依法登記」四字而適用本法乎(想像中應該適用)?
這些疑點,實在應該向法律人請益哦。

其他對閑雅貼帖行為有利的條文有:

第五十二條 (製版權也準用本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閑雅應該堪稱符合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等正當目的吧。

第六十五條(製版權也準用本條)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
應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閑雅:
一、顯然是非營利目的。
二、往往只貼部分或局部。
(但是七十九條的10年製版權保護期過去後,
似乎可以貼全部哩!)
三、閑雅貼圖應該有利於該字帖的販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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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Nop 於 2006/12/08 PM 11:03:44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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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8 PM 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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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軍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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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09/14 PM 2:17:30
文章: 322
來自: 地球
性別: 女孩
(nice!!) (nice!!) (nice!!) (nice!!) (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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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8 PM 1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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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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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07 PM 9:50:53
文章: 1286
來自: 台中市
性別: 男孩
小的覺得整個議題的條理已堪稱清晰,
可以恭請總版大人
就第七十九條,五十二條和六十五條之內容,
徵詢法律界朋友的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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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2006/12/09 AM 1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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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14 PM 10:56:55
文章: 2980
性別: 男孩
(ya!!) 這樣我就不用做修復版做那麼辛苦了! [cheers!!] [salvo!!] [dr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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